「簡易訴訟」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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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14條 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前項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並得引用申訴決定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
  2. 行政羈押法 第105條 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前項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並得引用申訴決定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
  3.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31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設簡易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件:一、家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二、家事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三、家事調解事件。簡易庭審理前項事件應以簡易庭名義行之,其裁判正本蓋用簡易庭關防。但家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法改為通常…
  4.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4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設簡易庭,辦理下列案件:一、民事、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定之案件。三、家事調解以外之民事調解事件。簡易庭審理前項案件應以簡易庭名義行之,其裁判正本蓋用簡易庭關防。但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事…
  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0條 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表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記載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
  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3-1條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
  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 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2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3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
  1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6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以上訴或抗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1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7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如就足影響於裁判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1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26條 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而第一審法院行小額程序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四項之事件,當事人已表示無異議或知其違背或可得而知其違背,並無異議而為本案辯論者,不在此限…
  1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51-1條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前項情形,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
  14.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4-1條 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及小額訴訟程序修正施行後,於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依下列之規定︰一、地方法院未為終局裁判者,依新法。二、地方法院已為終局裁判者,依舊法。
  15. 司法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8條 …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應適用之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勞動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提起反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範圍,或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
  1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505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五百零一條或第五百零四條之規定。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用。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17.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98條 …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18.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14-1條 …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範圍者,高等行政法院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19.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29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
  20.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2條 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21.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3條 …通知書,應與訴狀或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筆錄一併送達於他造。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行言詞辯論終結者,指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22.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5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前項上訴或抗告,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23.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6條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24.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6-1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應於上訴或抗告理由中表明下列事由之一,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一、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25.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6-2條 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一審誤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者,受理其上訴之高等行政法院應廢棄原判決,逕依通常訴訟程序為第一審判決。但當事人於第一審對於該程序誤用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
  26.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1條 …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27.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6條 …或一部,不屬於交通裁決事件之範圍者,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其應改依通常訴訟程序者,並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28.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9條 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八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再審及…
  29.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17條 …之規定徵收者,不在此限。收容聲請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30.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56-1條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之事件,最高行政法院不得以高等行政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前項情形,應適用簡易訴訟或交通裁決訴訟上訴審程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