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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內政部住宅審議會設置辦法 第2條 …全國性住宅計畫(以下簡稱住宅計畫)之諮詢及審議事項。二、評估社會住宅提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入住比率及區位分布事項。三、評鑑社會住宅事務。四、全國性財務計畫之諮詢事項。五、其他有關住宅計畫之交議或協調事項。
  2. 行政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第2條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四份,向興辦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書:載明名稱與地址、組織、業務性質與規模、負責人姓名及戶籍住址等基本資料。二、興辦事業計畫。三、申請人證明文件:(一)…
  3. 行政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第5條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於營運前,興辦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營運:一、營運基本資料:應載明機構名稱、代表人或負責人、營運所在地、戶數、資本額、業務規模等項目。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法人登記證書…
  4. 行政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第6條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於營運核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囑託地政機關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為社會住宅,並於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始得…
  5. 行政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第7條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應依興辦事業計畫興建及營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原興辦事業計畫。二、變更原核定目的之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項申請後六十日內,將審…
  6. 行政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第8條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於興建或營運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興辦核准:一、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經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二、未經直轄市、縣(市…
  7. 行政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第9條 社會住宅經營者於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屆滿一百八十日仍未營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興辦核准;經營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一百八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8. 行政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第10條 社會住宅經營者應將社會住宅營運核准文件掛置於門廳明顯易見之處,並將入住之設施與設備使用管理規定及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置於住房明顯易見之處。
  9. 行政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健全住宅市場、辦理住宅補貼、興辦社會住宅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住宅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10. 行政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如下:一、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二、本基金財產之處分收入。三、社會住宅興辦之收益。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五、其他收入。
  11. 行政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辦理住宅相關業務之支出。九、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相關支出。十、提升居住品質及住宅市場資訊相關支出。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十二、其他有關支出。
  12. 行政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評鑑及獎勵之對象,為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者或主管機關委託經營管理社會住宅之受託人(以下稱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
  13. 行政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應每四年至少辦理一次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之評鑑。
  14. 行政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4條 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之評鑑項目,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二、居住協助及專業服務。三、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四、權益保障。五、改進創新。六、其他依社會住宅相關法規規定及經主管機關決議應受評鑑項目。主管機關應擬訂…
  15. 行政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5條 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之評鑑,應依公告之評鑑實施計畫進行,並採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方式辦理。
  16. 行政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7條 …應通知經營管理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未完全時,其為民間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營運核准,並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接管該社會住宅;其為受主管機關委託經營管理社會住宅者,依委託契約辦理。
  17. 行政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8條 受評鑑者依本辦法取得之獎勵金,應專作辦理社會住宅業務、充實設施、設備或工作人員獎金之用,並應詳細列帳以供查閱。
  18.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已營運之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接管之必要者,應實施接管,並囑託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及通知金融機構為必要之行為:一、有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應廢止興辦核准情形。二、民…
  19.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送達經營者及通知承租人、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一、受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名稱及地址。二、接管事由及依據。三、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四、接管人名稱及地…
  20.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5條 自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日起,受接管營運社會住宅之經營權、財產管理權及經營者因履行租賃契約或地上權契約之相關權利義務,均由接管人代為行使。相關勞工權益,依接管當時相關勞工法規辦理。
  21.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7條 經營者對接管人執行任務所為之處置,應予配合。受接管社會住宅之負責人對接管人之有關詢問,應據實答覆;其他受委任或受僱人員,應受接管人之指揮。
  22.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8條 經營者收受接管營運通知之日起,不得處分社會住宅之資產。受接管之資產,其危險負擔不因接管而移轉於接管人。經營者因履行原興辦契約或所興辦社會住宅受接管前所發生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經營者負責處理。經營者應將受接管營運…
  23.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11條 受接管營運社會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接管之必要者,得終止接管:一、接管事由已消滅,且經營者證明能正常營運。二、經營者已適當安置或處理所服務之對象。
  24.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13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終止接管之社會住宅,如仍有第二條各款情形,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經徵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意見後,得終止租約或地上權契約。
  25.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3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一、社會住宅之受託管理。二、都市更新事業之整合及投資。三、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四、受託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公開評選及其後續履約管理業務。五、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不動產之管理及營運。六、住宅、都…
  26.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4條 …建築物。五、國內外公立機構之捐贈。六、本中心實施、營運、投資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事業之收入。七、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八、土地、建築物及其他服務設施處分、收益等收入。九、其他收入。
  27.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5條 本中心受託辦理社會住宅管理、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投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業務,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採購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
  28.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16條 …親之關係。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所有之土地或建築物,位於本中心社會住宅興建個案或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者,董事、監事應向董事會報告,並不得參與董事會就該個案之審議。本條例所稱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配偶或其共同生活之家屬。二、…
  29.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21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一、發展目標、計畫、受託辦理社會住宅管理、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投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二、規章、年度業務及營運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備查。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30.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27條 …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本中心設立後因受託辦理社會住宅業務之需要,得由政府機關捐贈公有不動產。但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採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之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