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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2 頁- 行政經濟部能源局辦事細則 第6條 …器設備國內無產製及技術服務事項之審核事項。(九)電力工程業與用電場所關於電力工程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之督導事項。(十)電力系統相關技術研究計畫之推動及督導事項。(十一)其他公用電業業務事項。二、民營發電科:(一)民營電廠、…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7條 一般用電場所之低壓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之裝置,依本章規定辦理。
- 行政違規用電處理規則 第4條 …為防止違規用電,得請輸配電業派員參與在線路所經之地區及用戶之用電場所施行檢查,必要時,並得請求警察或鄰里長協助之。前項檢查人員,應攜帶檢查憑證,其檢查憑證應由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送請當地警察機關備案,並將式樣公告之。
- 行政電業法 第3條 …與民眾間有關用地爭議之處理。四、電力工程行業、電力技術人員及用電場所之監督及管理。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電業管制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一、電業及電力市場之監督及管理。二、電業籌設、擴建及電業執照申請之許可及核准。三、電力供需之…
- 行政電業法 第60條 …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並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及定期…
- 行政電業法 第63條 用電場所所置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因執行業務所為之陳述或報告,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 行政電業法 第85條 …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用電場所之負責人,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未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者,由直轄市或縣(…
- 行政電業法 第87條 …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用電場所之負責人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登記或未定期申報檢驗紀錄;或違反第二項所定規則中有關電力設備與用電場所之記錄方式、管理或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之管理、其…
- 行政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9條 用電場所申請登記僱用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六百元。用電場所申請變更登記、補發或換發登記執照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三百元。前項申請同時申請數項者,其登記費以一件計之。
- 行政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之人員,不得同時擔任電業、自用發電設備、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用電場所或其他承裝業依法登記之職務。
- 行政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第10條 …得拒絕優待或取消優待:一、用電戶與第三條規定之範圍不符。二、用電場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三、拒絕電力機構用電優待付費調查。
- 行政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第5條 …敘明異動原因,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當年度義務裝置容量。同一用電場所之同一法人,經合併其前一年度之平均契約容量較中央主管機關前次通知之平均契約容量減少未達百分之十以上者,不得變更。
- 行政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第7條 …裝置容量之百分之十。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於本辦法施行日前,已於其用電場所自行或提供他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該設備之裝置容量得扣減中央主管機關第一次通知義務裝置容量,並以百分之二十為限。再生能源義務用戶適用前項規定者,須檢…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7條 …之專任技術人員,不得同時擔任電業、自用發電設備、電器承裝業、用電場所及其他檢驗維護業依法登記之職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前項人員是否同時擔任其他行業之職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請求提供有關文件及其他必要資料…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檢驗維護業得接受委託用電場所一百五十處,其中特高壓部分不得超過十五處;特高壓及高壓合計不得超過一百零五處;超過一百五十處者,每增特高壓用電場所五處以內,應增僱電機技師或高級電氣技術人員一人,每增高壓以下用電場所三十處以內…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行政區域為限。行政區域內未有檢驗維護業設立登記者,其轄區內之用電場所得委託在其他行政區域登記之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之。檢驗維護業於其維護之用電場所發生電氣事故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於二小時內派專任技術人員到場處理。直轄市或縣…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驗維護業有停業、歇業或解散之情事時,應通知所在地電業及委託之用電場所,並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未辦理廢止登記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一、補足專任技術人員之人數。二、與部分用電場所終止契約,至符合第十一條規定之維護處數。檢驗維護業負責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通…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稱者,應自完成前項變更登記日起一個月內,將其受委託檢驗維護之用電場所依縣(市)造冊,向各相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變更登記,並繳納規費。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其負責人應聲明…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個月內補齊專任技術人員或降低用電場所維護處數。經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檢驗維護業,其負責人於三年內不得重行申請檢驗維護業登記。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2條 …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內之用電場所登記管理業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該區管理局(處)辦理。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稱用電場所,指低壓(六百伏特以下)受電且契約容量達五十瓩以上,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高壓(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與特高壓(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受電,裝有電力設備之場所。本規則…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5條 用電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一、特高壓受電之用電場所,應置高級電氣技術人員。二、高壓受電之用電場所,應置中級電氣技術人員。三、低壓受電且契約容量達五十瓩以上之工廠、礦場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置初級電氣技術人…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7條 用電場所申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其負責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經審查合格者,並發給登記執照:一、申請書。二、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非法人者免附。三、用電場所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足資證明其為…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8條 登記合格用電場所,因用電事實發生變更,致不符合第三條規定之用電場所者,其負責人應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未辦理廢止登記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9條 用電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僱用合格繼任人員或委託檢驗維護業,並檢附申請書、原登記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一、依第五條僱用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解僱或…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0條 用電場所負責人應督同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對所經管之電力設備,每六個月至少檢驗一次,每年應至少停電檢驗一次,且不得干預檢驗結果。前項檢驗結果,應由用電場所僱用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之檢驗維護業,依高低壓電力設備定期檢測紀錄總…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0-1條 用電場所裝有電動運輸工具充、換電設備者,應以書面或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輸配電業營業處所提報自主維護管理計畫。低壓(六百伏特以下)受電且契約容量未達五十瓩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裝有…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1條 用電場所發生事故,致影響供電系統者,其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應填報電氣事故報告表,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分送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輸配電業營業處所備查。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2條 用電場所不得僱用未符合第六條規定資格之人員或因租借電機技師執照、技術士證、電匠考驗合格證而受主管機關處分之人員,擔任專任電氣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