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7條 法規: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7條 依第五條規定受僱於檢驗維護業之專任技術人員,不得同時擔任電業、自用發電設備、電器承裝業、用電場所及其他檢驗維護業依法登記之職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前項人員是否同時擔任其他行業之職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請求提供有關文件及其他必要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