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第10條 法規: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電力機構得拒絕優待或停止優待:一、用電戶與第三條規定之範圍不符。二、用電場所係商業登記所在地、稅籍登記之營業地點、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三、拒絕電力機構用電優待付費調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