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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2 頁-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生產事故救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第2條 生產事故救濟給付請求權人申請生產事故救濟給付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一、產婦懷孕期間之孕婦健康手冊(包括歷次產前檢查紀錄)。二、產婦生產過程之醫療機構病歷摘要或助產機構紀錄;涉及二以上…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第4條 請求權人依第二條規定申請生產事故救濟給付時,得填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醫療機構、助產機構代為申請。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業務時,得為下列措施:一、通知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並視需要請其就生產事故提供說明。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限期提供所需之病歷、診療紀錄、簿據或其他相關資料。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第6條 生產事故救濟給付,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分為死亡給付及重大傷害給付。前項所稱重大傷害,指因生產所致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身心障礙程度中度以上。二、子宮切除致喪失生殖機能。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第7條 生產事故救濟給付之額度如下:一、死亡給付:(一)產婦: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二)胎兒或新生兒: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二、重大傷害給付:(一)極重度障礙: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二)重度障礙: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三)中度障礙…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生產事故:指產婦、胎兒及新生兒因生產所致之重大傷害或死亡結果。二、生產事故糾紛:指產婦或家屬認為生產事故應由醫事人員、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負責所生爭議。三、當事人:指與生產事故糾紛有關之醫事人員、…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4條 醫院應設置生產事故關懷小組,於生產事故發生時二個工作日內,負責向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診所及助產機構發生生產事故糾紛時,應委由專業人員負責提供前項之關懷服務。生產事故關懷小組之成員應包含法…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5條 生產事故糾紛發生,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應於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要求時,於三個工作日內提供個人病歷、各項檢查報告及健保醫令清單等資料複製本;資料眾多者,至遲應於七個工作日內提供。前項資料複製所需費用,由請求人負擔。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基金,辦理生產事故救濟。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預算撥充。二、菸品健康福利捐。三、捐贈收入。四、基金孳息收入。五、其他收入。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8條 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種類及申請救濟給付對象如下:一、死亡給付:產婦或新生兒死亡時,為其法定繼承人。胎兒死亡時,為其母。二、重大傷害給付:受害人本人。前項請求權人申請救濟給付之程序、救濟條件、重大傷害之範圍、給付金額、方式、標…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之審議,應設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前項審議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醫學、法律專家、婦女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機關代表組成。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一、單一性別。二、法學、婦女…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生產事故救濟案件,應於收受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11條 生產事故之救濟以與生產有因果關係或無法排除有因果關係者為限。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不予救濟:一、非醫療目的之中止妊娠致孕產婦與胎兒之不良結果。二、因重大先天畸形、基因缺陷或未滿三十三週早產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13條 …由醫事人員負責者,中央主管機關對受領人支付之救濟款項,就同一生產事故,視為醫療機構、助產機構或醫事人員應負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或全部,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前項中央主管機關支付之救濟款項,於視為損害賠償金額之範圍內,應向醫療…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14條 生產事故救濟款項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生產事故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生產事故發生逾十年者,亦同。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15條 生產事故救濟款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受領生產事故之救濟給付,免納所得稅及遺產稅,亦不得為執行之標的。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業務,得限期醫療機構、助產機構及其他相關機關(構)提供所需之病歷、診療紀錄、簿據或其他相關資料,被要求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生產事故救濟審議委員應自行迴避:一、為當事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家屬。二、為當事人代理人。三、與當事人或代理人服務於同一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申請人知悉救濟審定結果有前項應自行…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行政業務,應編列預算為之,並得委託財團法人、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一、救濟申請之審定、給付等庶務工作。二、救濟基金收取及管理之協助。三、生產事故事件之統計與分析。四、生產事故救濟…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0條 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相關業務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或為自己、他人利益而使用。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1條 中華民國國民申請生產事故救濟,以該生產事故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前項申請,中華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適用之。除前項所指之申請外,非中華民國國民申請生產事故救濟,以依條約、協定、協議或其國家、地區之法律、慣例,中華民國人…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2條 為預防及降低生產事故風險之發生,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應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並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及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主管機關應於通報後一年內查察改善方案之執行…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3條 主管機關對經辦之生產事故救濟事件,應進行統計分析,每年公布結果。前項公布之方式,應至少包含醫療機構層級別、區域別及性別之案件分析。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4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發生生產事故糾紛或生產事故之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得視需要分析發生原因,並命其檢討及提出改善方案。前項分析,得委託具公信力之機構或團體辦理,並應注意符合匿名、保密、共同學習之原則,且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5條 …罰鍰:一、未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二、未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三、未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7條 醫院未依第四條設立生產事故關懷小組或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供資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8條 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相關業務之人員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設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生產事故救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設置辦法 第2條 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一、重大生產事故事件之審議。二、生產事故救濟給付之審議。三、中央主管機關交辦事項。四、其他有關生產事故救濟事項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