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5條 法規: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生產事故糾紛發生,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應於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要求時,於三個工作日內提供個人病歷、各項檢查報告及健保醫令清單等資料複製本;資料眾多者,至遲應於七個工作日內提供。前項資料複製所需費用,由請求人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