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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依本章規定進行說明、溝通、提供協助或關懷服務過程中,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所為遺憾、道歉或相類似之陳述,不得採為相關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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