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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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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使用於生態及水源保育或保護區運作管理辦法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 / 6 頁- 行政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22條 對農藥及環境用藥等危害性化學品之標示,應依農藥及環境用藥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 第2條 …二、毒物及化學物質災害防制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監督。三、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四、毒物及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之運用、協調執行勾稽或查核。五、毒物及化學物質數量、流向之管理及相關國家標準之跨部會協調…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處務規程 第6條 …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評估、公告列管之研擬、執行及督導。三、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四、毒物與化學物質危害評估管理方法之研究、發展執行及督導。五、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評估事項。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則 第8條 …毒物管理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一)關於環境用藥政策、方案與措施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二)關於環境用藥管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三)關於環境用藥評估技術之研究發展與調查資…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則 第15-1條 ….關於轄區空氣污染、噪音、水污染、廢棄物處理、毒性化學物質、環境用藥之抽查及複查事項。2.關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緊急措施、列管及整治之配合事項。3.關於跨直轄市、縣(市)環境污染源稽查及環境污染調查事項。4.關於協同環保警…
- 行政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5條 農藥廢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廢容器之貯存設施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貯存場(廠)區應採防止雨水進入之建築或結構。二、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或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
- 行政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7條 農藥廢容器或特殊環境用藥廢容器應與其他廢容器分開貯存,並於回收、貯存、清除過程不得以壓縮方式打包,且不得與其他應回收廢棄物混合清除或處理。
- 行政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9條 …染物排放標準。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農藥廢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廢容器之處理設施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處理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設備或措施。二、處理過程、作業場所洗滌、廢氣粉塵洗滌…
- 行政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第2條 …一)製造業者之營業量為其責任物之銷售量。但環境衛生用藥之特殊環境用藥製造業者之營業量為其成品生產量;農藥製造業者之營業量為其農藥原體進口金額。(二)容器商品製造業者之營業量為其容器購入量及容器生產量。容器製造業者及容器輸…
- 行政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第6條 病媒防治業執行業務不得使用超過產品有效期限之環境用藥。
- 行政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第7條 …防護設備;個人使用的防護設備以個人專用為原則。稀釋或使用特殊環境用藥執行病媒防治作業時,其現場人員及施藥人員應穿著安全防護設備。
- 行政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4條 …物。十三、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十四、環境用藥管理法所稱環境用藥。十五、本法所稱毒性化學物質。製造或輸入之化學物質為前項之原(物)料者,該化學物質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2條 利用遺傳工程或其他技術改造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從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之開發試驗研究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篩選天然菌種從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之開發試驗研究者,不在此限。
- 行政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4條 從事以產製為目的之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於環境開放試驗(即田間試驗)前,應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一、試驗機構名稱、主持人及參與人員。二、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
- 行政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5條 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之機構,於從事環境開放試驗開始前,應授予參與人員有關知能,並應作成紀錄,供主管機關查核。前項有關知能係指瞭解危害之意外處理、物理性與生物性防護之知識及技術、環境開放試驗實施的危險程度…
- 行政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8條 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者,應將下列資料自環境開放試驗結束日起保存十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其提報之。一、依本開發試驗研究計畫之摘要資料。二、關於安全設施與試驗完畢後事後處理之資料。
- 行政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2條 環境用藥工廠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環境用藥工廠製造內壓噴霧劑者,四周應有圍牆或天然屏障,並不得妨礙環境衛生及安全。二、具有易爆性、引火性、劇毒性之環境用藥原體合成工廠,其製造場所及貯存場所,應與工廠外圍保持至少八公尺…
- 行政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3條 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製造工廠,應具有下列設備:一、微生物醱酵、培養或配製設備。二、分裝或包裝設備。三、貯藏設備。四、滅菌消毒設備。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除作業場所之室內天花板、牆壁、門窗、地面等之構造設備,應便於洗滌及消毒,其…
- 行政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7條 環境用藥殺鼠劑之生產設備不得與其他環境衛生用藥之生產設備混用。
- 行政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9條 環境用藥工廠應具備檢驗設備或檢驗室,檢驗環境用藥成品品質。但該工廠環境用藥成品之成分及含量,與環境用藥原體完全相同者不在此限。
- 行政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10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申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前,應先依有關法令領有工廠登記證。環境用藥工廠申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該藥劑之劑型設備應符合本標準規定。
- 行政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2條 環境用藥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以持有相同劑型製造許可證者為限,且不得逾越委託者及接受委託者其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 行政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3條 前條委託製造環境用藥,應由委託者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一、申請表。二、經公證之委託合約書,合約書應載明委託製造之期間。三、委託者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正本及接受委託者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影本。四、加註接受委託製造…
- 行政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4條 申請分裝環境用藥,其分裝工廠以具有同一劑型設備之環境用藥工廠,始得為之;其分裝內容量應符合該環境用藥許可證已登記之內容量。
- 行政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5條 申請分裝環境用藥,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一、申請表。二、所申請分裝之環境用藥許可證正本。三、分裝工廠所持有與前款許可證相同劑型之製造許可證影本。四、加註分裝工廠名稱、地址及分裝日期之產品標示。委託他人分裝者…
- 行政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6條 環境用藥之調配以同一劑型為限,且以持有相同劑型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者,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