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5條 法規: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5條 申請分裝環境用藥,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一、申請表。二、所申請分裝之環境用藥許可證正本。三、分裝工廠所持有與前款許可證相同劑型之製造許可證影本。四、加註分裝工廠名稱、地址及分裝日期之產品標示。委託他人分裝者,除依前項規定檢具文件外,並應檢具經公證之委託合約書,合約書應載明委託分裝之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