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2條 法規: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2條 環境用藥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以持有相同劑型製造許可證者為限,且不得逾越委託者及接受委託者其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