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法官」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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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官法 第71條 …並自第二十二級起敘。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款轉任法官者,準用現職法官改任換敘辦法敘薪。三、候補法官本俸分六級,從第十九級至第二十四級,並自第二十四級起敘。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2. 司法法官法 第75條 現職法官之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與法官之轉任提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行政院定之。依法官俸表所支俸給如較原支俸給為低者,補足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前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
  3. 司法法官法 第77條 …者,得申請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前二項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仍為現職法官,但不計入該機關所定員額之內,支領俸給總額之三分之二,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自願退休及撫卹。第一項、第二項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申請程序、…
  4. 司法法官法 第78條 …領之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合計,超過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之百分之九十八者,減少其月退養金給與數額,使每月所得,不超過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之百分之九十八。第二項退養金給與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行政院…
  5. 司法法官法 第98條 現職法官於本法施行前已任命為實任法官者,毋須經法官遴選程序,當然取得法官之任用資格,且其年資之計算不受影響,本法施行前已任命為實任檢察官者,亦同。法官、檢察官之年資相互併計。
  6. 司法法官法 第100條 …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停止辦理案件之實任法官、檢察官,支領現職法官、檢察官之俸給,不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7.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再任及免職。二、轉任:指非具法官身分人員轉任法官。但不包括現職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或政務人員。三、解職:指候補法官、試署法官之候補、試署服務成績經依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再予考核仍不及格者,停止其候補、試署並予解職。四、遷調…
  8.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現職法官轉任下列人員後,再回任法官者,毋須經法官遴選程序:一、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特任人員。二、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先後擔任前項各款人員,其年資未中斷者,亦同。
  9.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現職法官、檢察官轉任下列人員後,再回任檢察官者,毋須經檢察官遴選程序:一、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九項所定政務人員及特任人員。二、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先後擔任前項各款人員,其年資未中斷者,亦…
  10. 司法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第2條 …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比率上限;其計算退養金比率上限之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折算。第一項任職法官年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按日十足計算。第一項年齡之計算,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戶籍記載自出…
  11. 考試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2條 本法施行前,經依法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法官,應依本辦法辦理改任換敘。本法施行後,經依本法規定遴選轉任法官之行政、教育、研究人員,依本辦法辦理轉任提敘。
  12. 考試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現職法官,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合格試署及合格實授,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仍在職之候補法官、試署法官及實任法官。所稱行政人員,指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七款資格之公務人員。所稱教育人員…
  13. 考試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4條 現職法官應就其原銓敘審定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改任:一、原銓敘審定合格者,銓敘審定為合格。二、原銓敘審定合格試署者,銓敘審定為合格試署。三、原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銓敘審定為合格實授。前項改任人員,依其原銓敘審定之俸點,按法…
  14. 考試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5條 各法院現職法官之改任換敘案件,應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將改任換敘清冊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生效。前項改任換敘清冊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15. 行政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2條 經遴選為檢察官者,除以曾任檢察官、法官(含現職法官)之任用資格經遴選者,免除研習外,應依本辦法規定參加研習。前項所稱曾任檢察官、法官,係指具有法官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項各款之資格者。
  16. 行政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8條 …函請司法院調查所屬法官有無調任檢察官之意願後,彙送本部辦理。現職法官依前項申請遴選調任檢察官者,應向本部提出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簡歷表。三、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四、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五、任職資料(派令、銓審函)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