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2條 法規: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2條 本法施行前,經依法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法官,應依本辦法辦理改任換敘。本法施行後,經依本法規定遴選轉任法官之行政、教育、研究人員,依本辦法辦理轉任提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