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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3 頁- 行政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第2條 …國組織,指外國團體、機構或國際組織。前項外國人或外國組織從事測繪業務,區分為辦理專案測繪業務及經營測繪業。前項所定專案測繪業務,指我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基於公共利益需要,經許可與外國人或外國組織合作辦理之測繪業務。
- 行政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第3條 外國人或外國組織辦理專案測繪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要件之一:一、外國自然人:具有其本國政府核發之測繪專業證照者。二、外國法人:依其本國法律設立登記,且其設立目的或業務與測繪相關者。三、外國組織:其組織目的或業務與測繪相關者…
- 行政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第4條 申請辦理專案測繪業務者,應由我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填具申請書一式三份,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合作計畫書:應載明計畫名稱、目的及依據、實施區域、計畫經費、計畫期程、測繪項目、作業方法及精度、使用儀器、參與人員、資料格式…
- 行政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第5條 申請經營測繪業,應符合下列資格要件之一:一、外國自然人:具有外僑居留證及測量技師執業執照者。二、外國公司:依其本國法律設立登記,且其設立目的或業務與測繪相關者。
- 行政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第6條 申請經營測繪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三份,並檢附下列文件:一、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中文測繪業名稱、在我國營業處所、負責人、合夥人、營業項目、營業設備、營運資金、人員配置、訓練計畫、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五年財務預測等。二、資格證…
- 行政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第10條 外國人或外國組織經許可從事測繪業務,應受我國法律之限制,並應遵行下列事項:一、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港澳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進行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測繪成果。二、不得從…
- 行政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第11條 專案測繪業務屬本法第八條第三項之基本測量或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之應用測量,涉及軍事機密者,由國防部審核許可之。
-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3條 受託辦理地籍測量業務之測繪業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營業範圍包含地籍測量項目。二、置有具地籍測量專業資格之測量技師一人以上。三、置有測量員二人以上。
-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5條 符合前條資格之測繪業,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地政機關申請評選。前項申請經審查合格者,由該管地政機關依儀器設備、技術能力、品質、價格或其他應要求之事項評選決定受託測繪業。
-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7條 受託測繪業之名稱、所在地、執行之業務範圍、工作項目、地區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地政機關公告之;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前項內容於受託期間如有變動,亦應公告之。
-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8條 受託測繪業不得將受託事項再行委託辦理。
-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9條 受託測繪業辦理地籍測量業務之作業精度,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10條 受託測繪業於辦理地籍測量業務完竣後,應檢附測量技師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簽證之測繪成果連同原測量圖說等相關資料,送地政機關依地籍測量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成果檢核。其成果經檢核需改正者,地政機關得定期限通知其改正,再行複檢。
-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11條 地政機關得隨時監督稽核受託測繪業執行受託業務,受託測繪業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監督稽核有缺失者,地政機關應限期命其改善。
-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12條 受託期間內受託測繪業經許可或登記之測量技師或測量員有異動時,應於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十日內,檢具核准之文件,送地政機關備查。
-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13條 受託測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政機關得暫停其辦理受託業務,並限期命其改善:一、未能有效維持第三條之資格條件。二、將受託事項再行委託辦理。三、未依第十條規定送地政機關辦理成果檢核、逾期未改正或經複檢仍未達規定。四、未於第十…
-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14條 受託測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政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一、違反或怠於執行委託契約之業務範圍、工作項目。二、違反第十一條規避、妨礙或拒絕監督稽核規定。三、依前條規定暫停辦理受託業務,逾期仍未改善。四、成果經檢核不符契約要求…
-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15條 地政機關依前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該受託測繪業於二年內不得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評選辦理地籍測量業務。但終止或解除契約之事由不可歸責於受託測繪業者,不在此限。
-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3條 …本測量以外,以特定效益為目的所為之測量。十一、測量標:指辦理測繪業務所設置之控制點;其需永久保存,並於現場設有明確標示者,為永久測量標;保存至測量目的完成之日止者,為臨時測量標。十二、測繪成果:指依測繪目的所測得之影像、…
-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4條 …掌理下列事項:一、測繪政策、制度及法規之制(訂)定。二、中央測繪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三、國際測繪事務之聯繫協調及規劃合作。四、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之訂定。五、全國性測繪計畫、成果、資訊之登錄及管理。六、全國基本地形圖、…
-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統籌協調所轄有關測繪業務。
-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9條 …於七日前通知其所有權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前二項規定於測繪業受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基本測量時,準用之。
-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21條 測繪業受委託辦理地籍測量,其測量技師應具地政機關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資格。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之業務範圍、資格要求、工作項目、作業精度、成果檢核、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與地籍測量專業資格之專業科目、應具時數、認可程序及其…
-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31條 測繪業應置核准登記領有技師執業執照及具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之測量技師一人以上,並至少配置測量員二人,依測量技師之指揮執行業務及接受其管理。前項測量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測量技師考試及格。二、經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或…
-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32條 測繪業之經營,以下列組織為限:一、測量技師事務所。二、公司。三、技術顧問機構。
-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33條 測繪業登記之營業範圍,包括測繪之規劃、研究、分析、評價、鑑定、實測及製作等業務。
-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34條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及測量員,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應在該測繪業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測繪業負責人知其專任之測量技師及測…
-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35條 經營測繪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申請公司之營利事業(或營業)登記證及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申請技術顧問機構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及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36條 以公司組織經營之測繪業於取得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37條 測繪業應於取得許可或完成公司登記後一個月內加入登記所在地之技師公會或同業公會,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測繪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前項測繪業登記所在地無地方性之技師公會或同業公會者,得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