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條測繪業應置核准登記領有技師執業執照及具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之測量技師一人以上,並至少配置測量員二人,依測量技師之指揮執行業…
- 第32條測繪業之經營,以下列組織為限:一、測量技師事務所。二、公司。三、技術顧問機構。
- 第34條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及測量員,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應在該測繪業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
- 第35條經營測繪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申請公司之營利事業(或營…
- 第36條以公司組織經營之測繪業於取得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
- 第37條測繪業應於取得許可或完成公司登記後一個月內加入登記所在地之技師公會或同業公會,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測繪業登記證後,始得營…
- 第38條測繪業應將登記相關證照連同測量技師專業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 第39條測繪業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復業時,亦同。測繪業歇業時,應於歇業後三十日內將…
- 第40條測繪業登記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證;屆期未申請換證者,視同自行停業。
- 第41條測繪業受委託辦理測繪業務之成果,應由測量技師依簽證規則簽證之。前項測量技師簽證之適用種類、實施範圍、簽證項目及其他應備文…
- 第42條測繪業、測量技師及測量員對於因業務知悉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前項測繪業、測量技師及測量員對於因業務知悉之秘密,有涉及國家…
- 第43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檢查測繪業業務,或本法所定該測繪業及其執業測量技師應遵守之事項;檢查時,並得令其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