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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利建造物、第六十三條之六公告之海堤區域、第七十八條之二公告之河川區域、第七十八條之四公告之排水設施範圍。九、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投設之人工魚礁。十、依國家公園法第七條劃定公告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
  2. 行政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算程序之撥款。二、本部興辦水利事業、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使用費收入。三、本部辦理水庫、河川或排水設施之清淤疏濬,所得砂石之出售收入。四、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規定之水源保育及回饋費收入。五、自來…
  3.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28條 …滯洪設施所需之用地,應依據災害潛勢資料、出流管制、逕流分擔、河川區域、區域排水、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及興建計畫,於適當地點檢討劃設之。
  4.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辦事細則 第6條 …種植植物及採取土石以外使用案件之許可證核發事項。九、關於經管河川區域內違法案件查處事項。十、愛護河川、排水、海岸及防汛宣導事項。十一、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5.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4條 …、陸上土石:指賦存於陸地之土石。三、河川及水域土石:指賦存於河川區域及湖泊之土石。四、濱海及海域土石:指賦存於濱海及濱海以外海域之土石。五、土石採取區:指經主管機關許可採取土石之區域。六、土石採取場:指土石採掘、儲存及附…
  6.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2條 …,其定義如下:一、平地土石:指賦存在平地地表以下之土石,包括河川區域外沖積扇、沖積平原、舊河床、臺地及盆地等賦存之砂石。二、坡地土石指下列三種岩層:(一)坡地礫石層:指原沉積膠結之礫石層,經造山作用隆起而成者。(二)坡地…
  7. 行政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7條 …經水土保持單位認定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六、經水利單位認定位於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水庫蓄水範圍或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之污染性工廠。
  8.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各級政府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於河川區域有前條以外之使用行為者,得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河川管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各級政府辦理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之土石,得優先納入…
  9.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申請於中央管河川區域內為各種使用行為者,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河川公地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
  10.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完成規劃治理之河段,作為自行車道、球類運動場、親水場地,或為河川區域綠美化行為,提供一般大眾使用,且不收取任何費用。四、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土地為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各款規定之使用行為。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在其所有土地上,為…
  11.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8條 申請於中央管河川區域內為各種使用行為者,除屬前條規定者外,應於申請時繳納審查費及勘查費。未繳納上開費用者,不予審查,退還其申請書件;經審查後認無會勘必要而駁回其申請者,退還已繳納之勘查費。一申請案件同時申請數筆土地許可使…
  12. 行政水災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5條 民眾安置或重建涉及須於河川區域內採取土石者,得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並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
  13. 行政水災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8條 各級政府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於河川區域有前條以外之使用行為者,得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河川管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各級政府辦理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之土石,得優先納入…
  14.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條 …川管理,指下列事項:一、河川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施工。二、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三、土石可採區之劃定。四、河川環境管理計畫之訂定。五、河防建造物之管理。六、河川之巡防與違法危害河防事件之取締及處分。七、河川使用申請案件…
  15.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得將其主管河川有關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河川區域私有土地使用現況未違反本法規定證明文件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及准駁,委任其所屬機關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將中央管河川有關第三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款之河川管理事項…
  16.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6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河川區域:指河口區及依下列各目之一之土地區域:(一)未訂定河川治理計畫或未依本法第八十二條劃定公告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者,為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並經劃定公告之土地。(二)已訂…
  17.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7條 河川區域之劃定及變更,由管理機關測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函送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及公開閱覽;中央管河川由水利署測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由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及…
  18.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8條 管理機關得就所轄河川區域範圍豎立界樁或標示牌。管理機關為管理之必要得就河川區域內未完成總登記之公有土地,以流域為單位,區分地段,統一編定假編地號列冊登記。
  19.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9條 河川區域土地之申請使用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管理機關申請閱覽、影印、抄繪河川圖籍及申請複丈,該使用土地之假編地號與範圍,並依規定繳納規費。申請河川公地使用之土地無假編地號時,以鄰近之已登記土地編列地先認定其位置及範圍。
  20.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10條 …接或間接產生之浮覆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後,向地政機關申請回復所有權。
  21.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16條 河川區域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代表(理)人為提前解除河川區域管制,願意依河川治理計畫自行興建河防建造物,並於興建完成後將河防建造物及其所在土地無償移轉為公有者,得報經管理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准後興建之。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2.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8條 …。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行為。三、跨越河川區域上空或穿越河川區域地下一定範圍之使用行為。四、許可使用行為所必需之附屬施設或其他使用行為。五、以臨時性非固定設施或就地整平使用等,未變更河川原有形態而於…
  23.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9條 河川區域之使用行為,如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者,得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必要時,管理機關得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前項使用行為為採取土石時,以政府機關或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於辦理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
  24.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3條 河川區域之許可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期滿欲繼續使用者,除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插、吊蚵使用者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三十日內以新案申請許可,逾期未申請者,其許可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許可期限屆滿…
  25.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6條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使用河川區域種植植物、圍築魚塭及插、吊蚵:一、法人。但圍築魚塭及插、吊蚵者,不在此限。二、住所與申請種植地點非在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區)者。但其居住地距離申請地點在十公里以內者,不在此限。三、戶籍為寄居…
  26.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8條 申請圍築魚塭者,以河川區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且不得位於下列地區:一、堤外堤防堤腳、防洪牆、護岸或堤防附屬建造物八十公尺範圍內。二、依兩岸河川治理計畫線間之河川寬度之三分之一,以經常水…
  27.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6-1條 …現況資料蒐集。四、相關圖說(地理位置示意圖、地形圖、地籍圖、河川區域圖籍套繪圖、工程平面布置圖、施工剖面圖)。五、施工計畫(含復舊)。六、安全影響分析。七、防汛應變措施(含施工中、施工後未運作前、運作後之防止倒灌具體措施…
  28.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52條 河川區域施設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應經許可始得為之,並應於完成後提供他人使用;同時提供其他許可使用人使用者,得協議共同負擔建造成本及維護費用,無法取得協議時,由管理機關協調。於河川區域內行駛車輛,應限於現存之運輸路、便橋或…
  29.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55條 河川區域土地使用人對施設之建造物或其使用範圍應負責維護管理;如造成他人之損害,應負責賠償。依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一款或第九款轉讓他人使用廢止許可者,得命使用人限期整復,未依限期整復者,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處分…
  30.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56條 申請使用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應依法繳交使用費、行政規費及保證金;保證金於使用費期滿未展限使用時返還,但應先抵繳其欠繳之使用費及其使用行為所致之損害賠償金。政府機關或公有公用事業機構,申請施設建造物屬使用期限至使用功能消失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