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河川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主管機關得將其主管河川有關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河川區域私有土地使用現況未違反本法規定證明文件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及准駁,委任其所屬機關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將中央管河川有關第三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款之河川管理事項及前項工作,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