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碼用戶」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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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2 頁-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6-1條 …管理辦法實施號碼可攜服務之日起,採適當方式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依據第七項及第八項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準用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為提供第七項所定服務,得將必要之…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條 …類電信事業訂定服務契約,使用該電信事業提供之通信服務者。四、攜碼用戶:指轉換第一類電信事業或第二類電信事業而仍保留原使用電話號碼之用戶。五、移入經營者:指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攜碼用戶轉換後所屬之經營者。六、移出經營者:指…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7條 移入經營者於攜碼用戶終止使用其原用之電話號碼時,應於終止使用日或截答服務截止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該電話號碼歸還原獲分配之固網經營者,並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或第五項規定通報。但原獲分配之固網經營者已終止營業,或該電話號…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固網經營者向攜碼用戶提供通信服務時,應維持合理之客戶服務品質及網路性能服務品質。固網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前彙整其前六個月攜碼用戶移入與移出數量、移轉作業失敗率、平均移轉作業時間,及抽樣攜碼用戶之受信平均額外呼…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號碼之號碼可攜服務;其有相反約定者,無效。擔任虛擬經營者所屬攜碼用戶受信服務網路之行動經營者,應與該虛擬經營者協商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所定事項;其屬性質上無法由虛擬經營者為之及經雙方約定由行動經營者辦理之事項…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5條 移入經營者於攜碼用戶終止使用其原用之電話號碼時,應於終止使用日或截答服務截止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該電話號碼歸還原獲分配之行動經營者,並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或第五項規定通報。但原獲分配之行動經營者已終止營業,或該電話號…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行動經營者向攜碼用戶提供通信服務時,應維持合理之客戶服務品質及網路性能服務品質。行動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前彙整其前六個月攜碼用戶移入與移出數量、移轉作業失敗率、平均移轉作業時間,及抽樣攜碼用戶之受信平均額外呼…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服務開始實施日起,採適當方式取得路由資訊,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前項所稱發信網路,指發信用戶所屬經營者之網路。但下列通信之發信網路依各款規定認定:一、長途通信:長途網路。二、國際通信語音服務:國際網路。發信網路經營…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行動經營者自下列時程起,應採資料庫查詢方式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一、固網經營者:九十二年一月一日。二、行動經營者:依第十三條所定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日。第一項資料庫查詢方式,係指發信網路於建立通信鏈路前,先自攜碼用…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1條 …一項所定資料庫查詢方式實施時程前,協商完成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所需之網路碼及路由資訊之設定方式,並於實施前以書面將協商結果報請本會備查。前項網路碼之使用,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核准。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攜碼用戶移轉作業:一、用戶申請號碼可攜服務,應向移入經營者提出書面申請書一式二份,除有第二項規定情事者外,該申請書視為向移出經營者申請退租。二、移入經營者應保存第一款申請書至少六個月…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3條 …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前,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協商訂定前條所定攜碼用戶移轉作業之協調方式及測試方法,並於實施前以書面將協商結果報請本會備查。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後,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依前條規定辦理移轉作業時,應依第三十…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4條 …向移入經營者確認,並於收到移入經營者之通報後一小時內,更新其攜碼用戶資料庫,及完成其他必要之路由資訊設定。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前,移入經營者依第七條第一項或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為通報,應無償為之;被通報者應於收到資料時…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5條 …營者及行動經營者為辦理前條第三項所定資料交換作業,應協商訂定攜碼用戶資料交換所需之交換方式及測試方法,並於實施前以書面將協商結果報請本會備查。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6條 …第三款規定辦理通報作業。二、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維持攜碼用戶資料之正確性。三、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介面規格、攜碼用戶資料交換之格式與程序及攜碼用戶資料交換之測試方法,辦理集中式資料庫與經營者之攜碼用戶資料…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7條 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後,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以外已建置攜碼用戶資料庫者得自行選擇攜碼用戶資料更新之作業方式。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8條 固網經營者與行動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管理其攜碼用戶資料庫:一、確保並定期檢視攜碼用戶資料庫之資料正確性、安全性及正常運作功能。二、確保並定期檢視攜碼用戶資料交換所需設備與功能之正常運作。三、建立完整之資料備份及備援措施。四…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9條 …網經營者與行動經營者應於開始提供資料庫查詢前,建置完成雙重之攜碼用戶資料庫設備及攜碼用戶資料交換所需相關設備。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31條 …中式資料庫管理者(以下簡稱管理者)、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間攜碼用戶移轉作業之協調方式及測試方法。三、訂定管理者與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間之通報作業方式。四、訂定管理者接獲第二十二條所定通報後之集中式資料庫更新時限、固網…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34條 …電信事業之服務申請,且應以公平、合理原則處理之。五、管理者對攜碼用戶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電信相關法令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並應確保其機密與安全。六、管理者對有關機關(構)依法查詢攜碼用戶資料者,應依電…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3條 移出經營者得向攜碼用戶酌收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前項費用不得高於本會公告之金額,移出經營者並應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4條 …固網經營者與行動經營者為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及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所需之建置及維護成本,應自行負擔之。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5條 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發信網路所屬經營者為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所生之額外通信成本或攜碼用戶資料庫查詢成本,應自行負擔之。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6條 經營者向攜碼用戶及非攜碼用戶提供通信服務時,其資費費率應為一致。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7條 未設置攜碼用戶資料庫之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者,不因係其受託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而免除其責任。
-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條 …下:一、經營者:指依本辦法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電信事業。二、攜碼用戶:指使用號碼可攜服務轉換所屬電信事業之用戶。三、移入經營者:指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攜碼用戶轉換後所屬之電信事業。四、移出經營者:指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攜…
-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5條 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攜碼用戶移轉作業:一、移入經營者應依攜碼用戶所提申請書提供號碼可攜服務;該申請書為契約之一部並視為向移出經營者申請終止服務契約。二、移入經營者應與攜碼用戶協調訂定預定移轉改接日期及時間。三、移入經營…
-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6條 …前項資料庫查詢方式,包括:一、發信經營者於建立通信鏈路前,自攜碼用戶資料庫取得路由資訊。二、發信經營者經由其他電信事業轉接,並由該電信事業自攜碼用戶資料庫取得路由資訊。依前二項規定查詢之資料庫,不得為集中式資料庫。但法規…
-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7條 …規定。二、訂定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以下簡稱管理者)及經營者間攜碼用戶移轉作業之協調方式及測試方法。三、訂定管理者與經營者間之通報作業方式。四、訂定集中式資料庫及經營者攜碼用戶資料庫之更新時限。五、訂定攜碼用戶資料庫資料檢…
-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通報作業。二、依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維持攜碼用戶資料之正確性。三、依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介面規格、攜碼用戶資料交換之格式與程序及攜碼用戶資料交換之測試方法,辦理集中式資料庫與經營者之攜碼用戶資料庫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