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四章 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 第21條 固網經營者間、行動經營者間及固網經營者與行動經營者間應於前條第一項所定資料庫查詢方式實施時程前,協商完成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所需之網路碼及路由資訊之設定方式,並於實施前以書面將協商結果報請本會備查。前項網路碼之使用,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