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7條 法規: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九章 附則 第47條 未設置攜碼用戶資料庫之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者,不因係其受託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而免除其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