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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17 頁-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10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投資人,從事該辦法之投資行為,應依該辦法之規定,經經濟部許可後,始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 行政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 第4條 …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五條至第一百零九條之罪。十六、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之罪。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辦事細則 第4條 …於所轄區內事業廢品下腳處理查核事項。四、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外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申辦居留簽證有關證明之核發事項。五、關於所轄區內事業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事項。六、關於所轄區內各目的事業單位聯繫事項。七、關於加…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於第三地區之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4條 投資人依本辦法規定應申請許可之投資行為如下:一、持有臺灣地區公司、獨資、合夥或有限合夥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單次且累計投資均未達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份。二、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獨資、合夥或有限合夥事業…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5條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稱為陸資投資事業,該陸資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6條 投資人為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投資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臺投資。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8條 投資人得投資之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投資人所為投資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其投資之經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投資:一、經濟…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9條 投資人依本辦法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身分證明、授權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前項投資申請書格式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投資人依第一項規定投資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其限…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10條 投資人應將所許可之出資於核定期限內全部到達,並將到達情形報主管機關查核。投資人經許可投資後,在核定期限內,未實行之出資,期限屆滿後不得再行投資。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延展者,不在此限。投資人於實行出…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11條 …東名簿及其他指定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投資人所投資事業申報前項財務報表、股東名簿及其他指定資料。主管機關得定期調查投資人所投資事業之經營情況或活動。主管機關為查驗前二項資料或掌握投資人所投資事業之經…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12條 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投資人經許可轉讓股份、撤資或減資者,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投資人依本辦法享有結匯之權利,不得轉讓。但其出資讓與投資人…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13條 …,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投資之投資人屬自然人者,得來臺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投資人屬法人者,得由大陸地區人民為其法人之代表人,來臺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
-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3條 …,定其國籍。外國人依照本條例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者,稱投資人。
-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5條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其所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7條 下列事業禁止投資人投資:一、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之事業。二、法律禁止投資之事業。投資人申請投資於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而限制投資之事業,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第一項禁止及…
-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8條 投資人依本條例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及有關證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前項投資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投資案件,應於其申請手續完備後一個月內核定之;牽涉到其他相關目…
-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9條 投資人應將所核准之出資於核定期限內全部到達,並將到達情形報請主管機關查核。投資人經核准投資後,在核定期限內未實行全部或一部出資者,其未實行之出資於期限屆滿時撤銷之。但有正當理由者,應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投…
-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0條 投資人將已實行之出資移轉投資於非屬第七條第一項禁止投資之事業時,應由投資人向主管機關為撤銷原投資及核准投資之申請。投資人轉讓其投資時,應由轉讓人及受讓人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1條 投資人依本條例享有結匯之權利不得轉讓。但其出資讓與投資人之合法繼承人或經核准受讓其投資之其他外國人或華僑者,不在此限。
-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2條 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投資人經核准轉讓股份或撤資或減資,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投資人申請結匯貸款投資本金及孳息時,從其核准之約定。
-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3條 投資人對所投資事業之投資,未達該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者,如政府基於國防需要,對該事業徵用或收購時,應給與合理補償。前項補償所得價款,准予申請結匯。
-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4條 投資人對所投資事業之投資,占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者,在開業二十年內,繼續保持其投資額在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時,不予徵用或收購。前項規定,於投資人與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投資之華僑共同投資,合計占該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
-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5條 投資事業依公司法組設公司者,投資人不受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零八條第五項及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關於國內住所、國籍及出資額之限制。投資人對所投資事業之投資,占該事業資本總額百分…
-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6條 投資人或所投資之事業,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後,不受下列限制:一、礦業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第八條第一項關於中華民國人民之規定及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二、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三、船舶法第二條第三款各目及第四款。但對於經營內…
-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7條 投資人所投資之事業,其法律上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國民所經營之事業同。
-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8條 投資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或不履行主管機關核准事項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處分之:一、取消一定期間所得盈餘或孳息之結匯權利。二、撤銷其投資案,並取消本條例規定之權利。
-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第2條 投資人申請審定投資額,應由投資人、投資人之代理人、投資事業或投資事業之代理人,於投資人各類出資實行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投資人分批實行投資者,得分批申請辦理或於全部實行後二個月內一次辦理。
-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審定投資人各類投資額,依下列方式予以核計︰一、以外匯結售為新臺幣投資者,採計其扣除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後之淨額。二、以匯入外匯投資者,採計匯入受款銀行核發交易憑證時之買匯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之金額。三、自行攜入外…
-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第4條 投資人以匯入外匯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二、銀行電(信)匯之匯入款通知書或匯(支)票影本。三、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檢具結匯銀行兌換水單;未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檢具匯入受款銀行出具之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