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6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6條 投資人為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投資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臺投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