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8條 法規:外國人投資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8條 投資人依本條例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及有關證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前項投資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投資案件,應於其申請手續完備後一個月內核定之;牽涉到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限者,應於二個月內核定之。投資人投資證券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