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人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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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 第2條 …)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服務於托嬰中心,同時符合下列資格之托育人員之服務年資:1.具備下列學歷之一:(1)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入學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於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
  2.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6條 …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服務於托嬰中心,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托育人員之服務年資:(一)具備下列學歷之一:1.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入學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於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
  3. 行政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第2條 …以委託方式與托兒服務機構簽約辦理托兒服務。二、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以下簡稱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三、提供受僱者育兒補貼。前二項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之適用對象,為受僱者未滿十…
  4. 行政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第4條 …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及哺(集)乳設備等。二、教保服務人員或托育人員(以下簡稱教保或托育人員)人事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最多補助五人。三、營運費:依受僱者子女數,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5. 行政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第7條 …女托兒名冊。四、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五、申請教保或托育人員人事費補助者,另應檢附教保或托育人員名冊及薪資清冊。六、申請雇主減免受僱者子女收托費補助者,另應檢附收托減免費用證明。雇主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職場居家…
  6. 行政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59條 主管機關應辦理社會工作人員、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托育人員、保育人員及其他相關社會行政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警政主管機關應辦理警察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司法院及法務部應辦理相關司法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衛生主…
  7. 行政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2條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托育人員),提供之服務類型如下:一、在宅托育服務:托育人員受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委託,在托育人員提供托育服務登記處所(以下簡稱服務登記處所)提供之托育服務。二、到宅托育服務:…
  8. 行政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托育人員應提供下列服務:一、清潔、衛生、安全及適宜兒童發展之托育服務環境。二、兒童充分之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與學習、遊戲活動及社會發展相關服務。三、育兒諮詢及相關資訊。四、記錄兒童生活及成長過程。五、協助辦理兒童發展…
  9. 行政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托育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優先考量兒童之最佳利益,並專心提供托育服務。二、與收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定書面契約。三、對收托兒童及其家人之個人資料保密。但經當事人同意或依法應予通報或提供者,不在此限。四…
  10. 行政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托育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虐待、疏忽或其他違反相關保護兒童規定之行為。二、收托時間兼任或經營足以影響其托育服務之職務或事業。三、對托育服務為誇大不實之宣傳。四、規避、妨礙或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訪視、輔導及…
  11. 行政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托育人員收托兒童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每一托育人員:(一)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至多四人,其中未滿二歲者至多二人。(二)全日或夜間托育:至多二人。二、二名以上托育人員:於同一處所共同托育至多四人,其中全日或…
  12. 行政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托育人員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托育服務登記:一、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二、保母或托育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證書,或托…
  13. 行政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托育人員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或因有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駁回其申請時,主管機關應即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所收托之兒童。
  14. 行政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托育人員申請登記,應自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書面及實地訪視審查。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免辦理實地訪視審查。
  15. 行政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育服務登記證書(以下簡稱服務登記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托育人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二、證書字號。三、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四、服務登記處所地址;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免予記載。五、證書有效期限。提供在宅托育服務…
  16. 行政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服務登記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托育人員應檢具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年內完成第四條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之證明,併同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所定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屆期未申請換發者,廢止…
  17. 行政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托育人員不得將服務登記證書租借或轉讓他人。服務登記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托育人員應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18. 行政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服務登記證書記載事項變更者,托育人員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服務登記證書及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服務登記處所地址…
  19. 行政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托育人員停止托育服務,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服務登記證書,向原核發服務登記證書機關提出申請。托育人員恢復托育服務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文件,經原核發服務登記證書機關同意後,始可收托。
  20. 行政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托育人員應於開始及結束收托每一兒童之日起七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兒童之收托方式及時間異動時,亦同。
  21. 行政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托育人員每次新收托兒童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新收托訪視。但提供到宅托育服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22. 行政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在宅托育服務輔導,應對托育人員進行訪視。前項訪視之方式及次數如下:一、初次訪視:托育人員初次收托兒童,一年內訪視四次;首次訪視,應於收托兒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二、例行訪視:托育人員收托兒童一…
  23. 行政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18-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托育人員或其服務登記處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除依本法第七十條規定調查外,並應依本法第九十條規定辦理:一、未通過托育服務環境安全之檢查。二、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
  24. 行政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18-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托育人員或與其共同居住之人,涉及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情事時,應即通知家長,並於行政調查、刑事偵查或法院審…
  25. 行政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檢查、輔導時,托育人員應予配合,並提供下列文件、資料:一、實際收托兒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與收托方式、時間、期間及書面契約。有第七條第三項情事者,並應提供主要照顧人名冊。二、服務登記處所共…
  26. 行政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20-1條 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指定處所提供員工子女之托育服務,準用本辦法規定。但第二十條之二規定,不在此限。前項指定處所之環境設備,應符合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場地安全檢核;服務場地安全檢核項目,由中…
  27. 行政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20-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指定處所,委託托育人員提供臨時托育服務,準用本辦法規定。但第十八條及前條規定,不在此限。前項指定處所環境設備,應符合托育服務環境安全相關規定。
  28. 行政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6條 …定,申請托育費用補助:一、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居家托育人員)。二、托嬰中心。三、其他提供托育服務處所。前項補助對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低收入戶。二、中低收入戶。三、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四、其…
  29.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6條 …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30.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1條 …,並置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人員至少一人;每收托五名兒童應置專任托育人員一人,未滿五人者,以五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