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2條 服務登記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托育人員應檢具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年內完成第四條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之證明,併同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所定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屆期未申請換發者,廢止其服務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