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研究人員」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1 部 條文 12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相關法規

條文搜尋結果

  1. 行政科學技術基本法 第17條 …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不得經營商業、股本總額百分之十、第二項及第十四條…
  2. 行政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從事研究人員:指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以下簡稱學研機構)之專任教師、專任研究人員及專(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人員,並從事科學研究工作者。二、技術作價投資:指以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技術移…
  3. 行政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科學研究業務需要,指從事研究人員經學研機構許可執行下列工作:一、為技術移轉企業、機構或團體之目的,從事研發成果商品化或技術推廣及管理工作。二、運用研發成果參與創辦新事業。三、至企業、機構或團體從事商品化研發工作…
  4. 行政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第4條 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需要,得經其任職之學研機構同意,於企業、機構或團體兼任下列職務:一、與本職研究領域相關,且非執行經營業務之職務。二、為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得為該公司董事。從事研究人員如為機關(構)首長,…
  5. 行政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第5條 從事研究人員因其研發成果貢獻而分得持有公司設立時之股份,或技術作價增資之股份,併計股票股利之持股,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四十。但為新創公司之股份者,不在此限。
  6. 行政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第6條 學研機構就從事研究人員之兼職及技術作價投資,得與企業、機構或團體約定收取回饋金及收取之比例、上限。
  7. 行政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第7條 …置、通報程序、教育訓練、資訊揭露及利益衝突迴避之管理措施等。從事研究人員應就其與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之企業、機構或團體間業務往來、財務關係等相關資訊,主動向學研機構申報。學研機構應就所申報之資訊妥為保管、定期公告兼職或技術…
  8. 行政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第8條 從事研究人員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案件之審議或核決。
  9. 行政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第9條 從事研究人員應依學研機構規定,主動揭露與擬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後取得者亦同: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
  10. 行政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第11條 從事研究人員於兼職期間及終止後二年內,應迴避與原兼職企業、機構或團體、其關係企業間有關採購或計畫審查之業務。但其迴避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學研機構同意後免除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1. 行政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第12條 學研機構知悉從事研究人員或簽辦、審議、核決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案件之人員,有第八條、第十條或前條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學研機構申請其迴避。
  12. 行政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12條 …記日起未滿八年者。第一項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之認定、得兼任職務與數額、技術作價投資比例之限制、經營商業之資訊公開、利益迴避、監督管理、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