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酬金」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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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之律師酬金,係以得列為訴訟費用者為限。
  2. 司法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 第3條 律師酬金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
  3. 司法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 第4條 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於下列範圍內為之。但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一、民事財產權之訴訟,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百分之三以下。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二、民事非…
  4.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13條 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前項支給標準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5. 司法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之律師酬金,以得列為訴訟費用者為限。
  6. 司法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 第3條 律師酬金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數訴合併提起者,不得逾新臺幣六十萬元。但律師與工會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逾其約定。法院於…
  7.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46條 …法令規定之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分會決定予以扶助並酌定律師酬金,不適用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一、審判長或檢察官因刑事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而轉介至基金會指派律師。二、檢察官求處死刑、法院曾宣告死刑或有…
  8.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10條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七、勞工或工會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律師酬金。但對社會及公益有重大影響或意義者,不在此限。八、案件相對人為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九、申請之事項不符本法扶助之目的。
  9.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11條 …央主管機關自扶助律師名冊中指派之。受申請人委任律師應按核定之律師酬金收取費用,不得額外收費。違反前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將該律師自扶助律師名冊中除名。
  10.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12條 …,由委任律師促成勞動事件法上之勞動調解或和解成立者,按核定之律師酬金給付。
  11.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13條 …助。符合前項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申請人返還已撥付受委任律師酬金之全部。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費用者,自依第二項規定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扶助。
  12.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33條 …聲請書狀或仲裁申請書。四、仲裁人選定同意書。五、律師委任書及律師酬金之收據。六、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扶助之切結書。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扶助者,並應檢附繳交仲裁費用之證明文件。依前條第一項第…
  13.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5條 第十條第一項本文及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1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7-25條 …,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前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前項律師酬金之數額,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訴訟不經裁…
  15.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49-1條 …訴訟救助及其抗告。二、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三、聲請核定律師酬金。原告、上訴人、聲請人或抗告人未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四項規定委任,行政法院認為不適當者,應先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
  16.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98-8條 …酬金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定之。前項及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事件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前項律師酬金之數額,行政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訴訟不…
  17. 司法律師為行政訴訟事件特別代理人之酬金計算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律師酬金,指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行政法院、審判長依本法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應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者。律師與當事人間約定之報酬數額,不受前項酬金數額…
  18. 司法律師為行政訴訟事件特別代理人之酬金計算標準 第3條 律師酬金,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依聲請或依職權酌定其數額。前項酌定,得予律師或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19. 司法律師為行政訴訟事件特別代理人之酬金計算標準 第5條 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酌定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事件之律師酬金,應斟酌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事件繁簡、當事人人數、訴訟之結果及律師協力促進程序進行等情形定之。
  20. 司法律師為行政訴訟事件特別代理人之酬金計算標準 第6條 前二條酌定之律師酬金數額,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前項酌定之律師酬金數額,不論選任或委任律師人數,均按件數計算。
  21.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68條 本法第四十條第五項之律師酬金,其數額由法院於每審級終局裁判時,另以裁定酌定之;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於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予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