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 第2條 法規: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2條 本標準所稱之律師酬金,係以得列為訴訟費用者為限。 本條定義的名詞 之律師酬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