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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6 頁-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9條 …、觀光遊樂設施及體育場館。二、住宅及大樓。三、工業廠房。四、工業區及工商綜合區。五、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投資項目。第一項所稱農牧經營之投資,指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之經營或利用…
- 行政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25條 內政部應對都市土地商業區、住宅區、工業區,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調查之地價,每年編製地價指數表二次。前項編製地價指數表,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
- 行政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劃定者。二、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三、工業區: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四、鄉村區: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五、森林區:為保…
- 行政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3條 …作業場所樓地板面積應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但在依都市計畫劃定為工業區或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物用地內設廠者,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相關規定辦理。前項製造作業場所包括原材料處理、製造、加工、調配、分裝、包裝及其他直接處理酒…
-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2條 …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三、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三十點四八公尺者。四、飛…
- 行政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2條 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工業區,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政策需要,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商辦理移交接管;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移交接管之書面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協商辦理移交接管。
- 行政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3條 工業區之移交接管,須經區內產業用地使用人過半數之同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申請移交接管時,並應同意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原已設置之管理機構及人員一併移轉,且承諾於移交接管生效日後至少續聘一年。第一項使用人,指產業…
- 行政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4條 工業區移交接管之範圍,包括下列事項:一、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二、管理機構之辦公設備、物品及相關檔卷文件。三、管理機構之人員。四、管理機構承辦之各項業務。五、相關契約之權利義務。六、其他經…
- 行政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5條 工業區之移交接管,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成立工作小組,訂定移交接管作業計畫,並據以執行。
- 行政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6條 …計畫訂定後,應辦理公告;其公告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移交接管之工業區。二、接管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三、移交接管範圍。四、移交接管生效日期。
- 行政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7條 自工業區移交接管生效日起,於移交接管範圍內,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權利義務變動如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移交接管生效日當時之現況,無償取得移交之全部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並概括承受接管前之權利義…
- 行政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移交接管生效日後,應負工業區營運與管理之責。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依本條例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與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及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開發之工業區。二、興辦產業人:指從事農業、工業或服務業之自然人、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三、興辦工業人:指從事工…
- 行政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樓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之工業區(用地)內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或應開發單位(或用戶)要求或政府指定必須地下配電。四、新增設低壓用戶採三相三線式三百八十伏特或三相四線式…
-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15條 …、配合國家經濟建設計畫而開闢之新興特殊區域,如港埠、加工區、工業區、科學園區、新社區、交通要道之起訖點及中繼站等。三、當地已具有發展儲金、匯兌業務之條件者。設置郵局地點以一般公眾得自由進出用郵及商業較繁盛或住戶較密集,並…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石化工業區所在之鄉鎮市區、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適當地點,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定期公布空氣品質狀況及其原始資料。前項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15條 特殊性工業區開發者,應於區界內之四周規劃設置緩衝地帶及適當地區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前項特殊性工業區之類別、緩衝地帶、空氣品質監測狀況記錄、申報、監測設施設置規範、記錄及申報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58條 特殊性工業區開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置緩衝地帶或適當地區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開發,指特殊性工業區新設、擴大或變更而言。一般性工業區經擴大或變更而容納特殊工業,且占其總面積四分之一以上者,以開發特殊性工業區論。
- 行政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 第2條 …映因交通排放發生高污染之地區。三、工業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於工業區之盛行風下風區或能反映因工業排放發生高污染之地區。四、國家公園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於國家公園內之適當地點。五、背景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於較少人為污染地區或…
- 行政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2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稱特殊性工業區,指工業區內容納下列類別之特殊性工業,且其合計基地面積超過總基地面積四分之一者:一、金屬冶煉業:(一)以礦石為原料之金屬冶煉工業,包括煉銅、鋅、鎘、鋁、鎳、鉛、鋼鐵等工業。(二)以廢鐵為原料之…
- 行政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3條 開發特殊性工業區者,應於開發前提出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開發。前項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特殊性工業區基本資料:(一)開發單位、總…
- 行政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4條 …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內,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位於不同直轄市、縣(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其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計畫後,應會商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
- 行政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5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稱緩衝地帶,指設置於特殊性工業區區界內四周之綠帶、隔離水道、行政管理設施或其他非屬生產製程之設施。特殊性工業區毗鄰海域或寬度六十公尺以上之河川或坡度陡峭不適開發利用之山坡地者,其鄰接面不須設置緩衝地帶。
- 行政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7條 新設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緩衝地帶之面積不得少於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二。二、緩衝地帶之最小寬度應依下式規定:W=3√A(A為工業區總面積、單位為公頃;W為緩衝地帶最小寬度、單位為公尺),且…
- 行政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8條 擴大或變更之特殊性工業區及一般性工業區經擴大或變更為特殊性工業區,於新設時已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緩衝地帶設置,應依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辦理;於新設時未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提出…
- 行政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9條 開發特殊性工業區,應於適當地區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其監測項目如下:一、氣象監測項目:(一)風向。(二)風速。(三)溫度。(四)相對濕度。(五)降雨量。二、一般空氣污染物監測項目:(一)懸浮微粒(PM10)(二)細懸浮微…
- 行政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11條 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站,其站址選定原則如下:一、應用一年以上具代表性之氣象資料及適當之空氣品質擴散模擬,選擇監測設施之位置。二、設置於工業區之盛行風下風處。三、設置於敏感受體聚集處。四、考慮污染源之分布,設置於最易發…
- 行政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12條 特殊性工業區容納之特殊性工業類別含金屬冶煉業、煉油工業、石油化學基本原料工業、紙漿工業、水泥製造工業、煉焦工業及以煤、油或氣體為燃料之電力業之一者,應於所在鄉(鎮、市、區)及所在鄉(鎮、市、區)周界緊鄰之鄉(鎮、市、區)…
- 行政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14條 特殊性工業區應於下列規定期限內,依本標準第九條至第十三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完成相關資料:一、新設之特殊性工業區,應於區內任一屬特殊性工業之固定污染源設置完成正式運轉日前。二、擴大之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