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8條 法規: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移交接管生效日後,應負工業區營運與管理之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