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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工業區之移交接管,須經區內產業用地使用人過半數之同意。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申請移交接管時,並應同意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原已設置之管理機構及人員一併移轉,且承諾於移交接管生效日後至少續聘一年。
第一項使用人,指產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提供使用者,指土地或建築物承租人或地上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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