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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工業區,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政策需要,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商辦理移交接管;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移交接管之書面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協商辦理移交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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