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6條 法規: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前條移交接管作業計畫訂定後,應辦理公告;其公告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移交接管之工業區。二、接管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三、移交接管範圍。四、移交接管生效日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