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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第2條 …時用水執照費:指主管機關為製作臨時用水執照所發生之費用。四、履勘費:指主管機關為派員履勘所發生之舟車旅費。
- 行政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第6條 履勘費按主管機關,分別依下列各款收取:一、中央主管機關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二、臺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及離島地區(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為新臺幣五百元。三、前款以外之各直轄市、縣(市)…
- 行政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第7條 …退還申請案時,主管機關應發還已繳納之費用。但業經履勘者,所生履勘費用不予發還。
- 行政水利法 第90條 …,得視實際需要向申請人徵收登記費、水權狀費或臨時用水執照費及履勘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