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第6條 法規: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6條 履勘費按主管機關,分別依下列各款收取:一、中央主管機關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二、臺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及離島地區(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為新臺幣五百元。三、前款以外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新臺幣一千元。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