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登記費:指主管機關為辦理水權登記所發生之費用。二、水權狀費:指主管機關為製作水權狀所發生之費用。三、臨時用水執照費:指主管機關為製作臨時用水執照所發生之費用。四、履勘費:指主管機關為派員履勘所發生之舟車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