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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申請水權消滅登記者,免收登記費。
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因地政主管機關地籍重測、行政區域調整或配合政府相關政策、計畫,致引水地點或用水範圍地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經主管機關審核屬實者,免收本標準所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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