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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10 頁-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02條 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超過法定容積率之房地估價,應以實際建築使用合法部分之現況估價,並敘明法定容積對估值之影響。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14條 …佃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耕作權、抵押權、租賃權、市地重劃、容積移轉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估價。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23條 容積移轉估價,應考慮容積送出基地、接受基地及其他影響不動產價格及相關法令等因素估計之。
-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3條 實施容積率管制地區內,經指定為考古遺址,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考古遺址之指定、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劃定、編定或變更,致…
-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4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將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之土地(以下簡稱送出基地),其可移出容積依下列規定計算:一、未經依法劃定、編定或變更為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者,按其基準容積…
-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5條 送出基地可移出之容積,以移轉至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其他可接受之建築土地(以下簡稱接受基地)建築使用為限。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
-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7條 …地於申請建築時,因基地條件之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移轉至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並以一次為限。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8條 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應依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建築基地面積、臨接計畫道路功能與寬度、周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景觀及公共安全等條件予以調整,不得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或面臨永久性空…
-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9條 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得分次移出。接受基地在不超過前條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
-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0條 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於換算為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時,其計算公式如下: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x(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前項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
-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1條 辦理容積移轉時,應由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會同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三、協議書。四、送出基地及接受…
-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2條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達一千平方公尺或達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者,應提經該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容積移轉後,應將相關資料造冊送請下列機關辦理:一、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建築管理。二、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建檔及開放民眾查詢。三、該管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備查。前項資料應永久保存。
-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4條 接受基地於依法申請建築時,除容積率管制事項外,仍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法規之規定。
-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三、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簽證之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四、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五、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應取得之證明文件及協議書。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19條 …地板面積,及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所支付之委辦費。九、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所支付之費用:指為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所需費用及委辦費,且未納入本條其餘各款之費用。十、申請容積移轉所支付之費用:指為申請容積移轉所支付之容積購入費用及…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46條 …人與戰時禁制品所有人同為一人時。二、戰時禁制品之價格、重量、容積或運費占全船貨物二分一以上者。三、以偽裝方法載運戰時禁制品者。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船舶所有人之其他貨物,一併沒收之。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第3條 …之方式、價值、利用計畫及發展潛力、定位。五、保存區域中可接受容積移轉之眷村改建土地、移轉之建築基準容積及方式。六、其他與眷村文化保存有關之重要事項。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第6條 …定保存眷村後,向受保存眷村之地方政府,提出載明可接受建築基準容積之基地清單,或同意地方政府依據眷村文化保存計畫辦理容積移轉。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提出基地清單後,地方政府應於一個月內同意,並於同意後三個月內完成地方都市計畫審…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第7條 …,向受保存眷村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載明可接受建築基準容積之基地清單,或同意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眷村文化保存計畫辦理容積移轉後,得依計畫支付開辦費,並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容積移轉後,二個月內核准眷村文化保存…
- 行政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9條 …生產一般料理酒之工廠必備)。四、酸度測定設備。五、壓力或氣體容積測定器(生產含碳酸氣酒類之工廠必備)。六、粘度計。七、濁度及色度測定設備。八、有效餘氯測定器。九、甲醇快速測定裝置(原料使用食用酒精之工廠必備)。十、化學分…
- 行政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第7條 …三、不得設定典權、地上權或抵押權。四、不得行使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移轉權利。五、因徵收、重劃或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無法繼續作寺廟、教堂使用者,受贈財團法人領取之補償費或權利金應歸屬國有;其依法分配之不動產,未續作寺廟、教堂使用…
- 行政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辦理。前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 行政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申請糾紛鑑定之度量衡器種類及範圍如下:一、水量計:容積型、速度型(奧多曼、單一噴嘴與多重噴嘴)及渦流型水量計。但不包括連結式水量計或口徑大於三百毫公尺之水量計。二、膜式氣量計。但不包括使用空氣最大流量大於每小時一…
- 行政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第5條 …整幢建築物供觀光旅館使用,且其客房樓地板面積合計不得低於計算容積率之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六十。前項客房樓地板面積之規定,於本標準發布施行前已設立及經核准籌設之觀光旅館不適用之。
-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3條 …具有汽水分離器者,限其汽水分離器之內徑在三百毫米以下,且其內容積在零點零七立方公尺以下)。
-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4條 …百萬帕斯卡(MPa)以上之容器而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一)內容積在零點零四立方公尺以上之容器。(二)胴體內徑在二百毫米以上,長度在一千毫米以上之容器。前項壓力容器如屬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或高壓氣體設備,應依高壓…
-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5條 …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以下,且內容積在零點二立方公尺以下。二、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以下,且胴體內徑在五百毫米以下,長度在一千毫米以下。三、以「每平方公…
-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36條 …在每平方公分三公斤以下或零點三百萬帕斯卡(MPa)以下,且內容積在零點零零零三立方公尺以下之蒸汽鍋爐。四、傳熱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下,且裝有內徑二十五毫米以上開放於大氣中之蒸汽管之蒸汽鍋爐。五、傳熱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下,且…
- 行政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第3條 …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四、對廢水之處理,應具備足夠容積之不滲透性貯池,並加設酸化、鹼化、中和、活性碳吸附或其他有效處理,隨時維持正常操作,以破壞或去除廢水中殘留有毒成分,放流水並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