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資訊及科技教育目 第10條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或其運作單位及設施之標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辦理。前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