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條例 第46條 法規:海上捕獲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六章 制裁 第46條 載運戰時禁制品前往敵國或其武裝部隊之船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沒收之:一、船舶所有人與戰時禁制品所有人同為一人時。二、戰時禁制品之價格、重量、容積或運費占全船貨物二分一以上者。三、以偽裝方法載運戰時禁制品者。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船舶所有人之其他貨物,一併沒收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