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調解事件」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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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31條 …件:一、家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二、家事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三、家事調解事件。簡易庭審理前項事件應以簡易庭名義行之,其裁判正本蓋用簡易庭關防。但家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法改為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時,仍由原承辦法官以家事法庭名義行…
  2.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3條 …逾八個月。但宣告死亡事件之公示催告期間,不計入前開期限。五、家事調解事件,逾四個月;合併調解或經當事人及關係人書面同意續行調解者,逾八個月。六、民事通常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逾四個月;民事暫時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逾二個月;…
  3.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5條 …家事非訟事件,逾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期限屆至前二個月。五、家事調解事件,逾三個月;有合併或續行調解之情形者,逾六個月。六、民事通常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逾三個月;民事暫時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逾一個月;民事緊急保護令之抗告…
  4.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12條 家事調解事件逾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當事人及關係人書面同意續行調解,經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者,視為不遲延事件。但每次以二個月為限。每次期限屆滿前,經當事人及關係人書面…
  5.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家事調解事件,指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應進行調解之家事事件。當事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於請求法院裁判前,就本法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聲請法院調解者,亦屬家事調解事件。
  6.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0條 …由法院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素定之。涉有家庭暴力情事之家事調解事件,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指定曾受家庭暴力防治訓練之家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7.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7條 …員或其所屬之法人、機構、團體或事務所,已獲政府機關補助其辦理家事調解事件之費用者,不得向法院請求發給日費、旅費及報酬。
  8.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8條 法院應注意家事調解事件自事件繫屬後不得逾四個月;調解逾四個月仍未能成立調解者,除經兩造書面同意續行調解外,應即終結調解程序。當事人陳明無調解意願、有事實足認當事人無調解之意願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法院應即終結調解程序。
  9.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9條 法院得視個案需要於家事調解事件終結後,提供「家事調解委員個案評核表」(如附件三)予當事人、關係人、律師、社工人員、程序監理人填寫評核意見,並依本辦法所定個案評核機制處理之。法院認家事調解委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於徵詢…
  10.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25條 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