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7條 法規: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27條 家事調解委員或其所屬之法人、機構、團體或事務所,已獲政府機關補助其辦理家事調解事件之費用者,不得向法院請求發給日費、旅費及報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