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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目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8條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8條
法規: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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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家事調解委員或其所屬之法人、機構、團體或事務所,已獲政府機關補助其辦理家事調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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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法院得視個案需要於家事調解事件終結後,提供「家事調解委員個案評核表」(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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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家事調解委員在途及滯留日期內之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每日給與之標準,依實支數計算。
第24條
家事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依調解事件之性質,原應適用訴訟程序、屬婚姻或親子非訟事件、涉及家庭暴力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一…
第25條
家事調解委員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家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格式如附…
第25-1條
法院選任家事調解委員行專家諮詢者,其日費、旅費及報酬之支給,依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定之。
第26條
家事調解委員參加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各法院舉辦之調解業務講習會、研究會、座談會等會議,或應邀出席集會,受司法院、各級法院表…
第27條
家事調解委員或其所屬之法人、機構、團體或事務所,已獲政府機關補助其辦理家事調解事件之費用者,不得向法院請求發給日費、旅費…
第29條
法院得視個案需要於家事調解事件終結後,提供「家事調解委員個案評核表」(如附件三)予當事人、關係人、律師、社工人員、程序監…
第30條
法院應每年定期辦理家事調解委員評鑑,決定是否予以解任或聘任;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前項評鑑,由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家事法…
第31條
法院進行前條定期評鑑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第七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二、調解期日出勤狀況。三、接受…
第32條
家事調解委員服務績效優良者,應予表揚。
第33條
家事調解委員之聘書及服務證,由司法院統一規定(格式如附件四)。
第34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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