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污染」的搜尋結果
相關法規
- 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 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 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物檢驗測定品質管制準則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 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補助研究及模場試驗專案作業辦法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 / 5 頁-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89條 受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土地,應先估算其未受污染之正常價格,再依據委託人提供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考量該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影響,並計算其地價減損額後,從正常價格中扣除之,以其餘額為該宗地之價格。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13條 受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建物,應先估算其未受污染之正常價格,再依據委託人提供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考量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影響,並計算其減損額後,從正常價格中扣除之,以其餘額為該建物之價格。
- 行政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2條 …規定之設備,包括空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噪音與振動管制、環境檢驗及環境監測等必要之設備。五、防治污染技術:指專用於防治污染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六、當年度:指自動化設備或技術、防治污…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2條 …之設備,包括空氣污染防制、噪音及振動管制、水污染防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或回收、環境檢驗及環境監測設備及必要之土木設施。六、防治污染技術:指專用於配合前款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七、當年度:指設備、技術交貨…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2條 …之設備,包括空氣污染防制、噪音及振動管制、水污染防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或回收、環境檢驗及環境監測設備及必要之土木設施。六、防治污染技術:指專用於配合前款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七、當年度:指設備、技術交貨…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4條 …所列重金屬及戴奧辛項目。二、地下水:至少包括氫離子濃度指數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第四條所列重金屬項目,其採樣期間應包括豐、枯水期。三、地面水:至少包括氫離子濃度指數及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附表二所列重金屬項目。四、底泥:至…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9條 …次,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環境監測之結果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之底泥品質指標上限值、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者,環境監測義務人應於取得監…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23條 …管機關核發之再利用許可,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整治計畫及應變必要措施計畫等文件,向審核機關申請試驗。審核機關核准第三項試驗,涉及公私場所檢具試車計畫書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之檢測項目,…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4條 …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及污染管制區內。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地區。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1條 …鋅之監測值達土壤監測基準限值百分之七十。八、地下水監測結果達地下水污染監測基準之限值。但地下水氨氮背景值高於地下水污染監測基準之限值,且地下水之氨氮監測值低於背景值者,不在此限。九、土壤飽和萃取液導電度於攝氏二十五度時,…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審查同意,將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所產生之水,注入地下水體之行為,非屬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稱之注入地下水體。
- 行政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第2條 …治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地下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4條 …。二、二次電池應進行放電後再行處理。三、處理過程中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規定,並避免污染物質進入土壤或地下水。四、廢乾電池中汞及其化合物含量,每公斤濃度達二百六十毫克以上者,應以熱處理法回收汞,低於二百六十毫克者,…
-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1條 …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四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第二項、環境用藥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13條 …院之理、工、農、醫各學系學士以上學位證書,並具一年以上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調查、整治或場址評估相關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1條 為預防及整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確保土地及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改善生活環境,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2條 …變更品質,有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五、地下水污染:指地下水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致變更品質,有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六、底泥污染:指底泥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致影響地面…
-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4條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全國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政策、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督導及執行。二、全國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監測及檢驗。三、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之訂定、研議及釋示。四、直…
-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執行。二、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自治法規之訂定及釋示。三、轄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監測及整治工作之…
-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6條 …機關應定期檢測轄區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其污染物濃度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應採取適當措施,追查污染責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其污染物濃度低於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而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監…
-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7條 …場所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提供有關資料:一、調查土壤、底泥、地下水污染情形及土壤、底泥、地下水污染物來源。二、進行土壤、地下水或相關污染物採樣及地下水監測井之設置。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採集農漁產品樣本。前項查證涉及…
-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10條 依本法規定進行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整治及提供、檢具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檢測資料時,其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物檢驗測定,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測機構辦理。前項檢測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
-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12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虞之場址,應即進行查證,並依相關環境保護法規管制污染源及調查環境污染情形。前項場址之土壤污染或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其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濃度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直轄市、縣(市)…
-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14條 …任人,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三個月內,提出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實施。調查及評估計畫執行期限,得申請展延,並以一次為限。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不明或…
-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15條 …行為人停止作為、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二、依水污染防治法調查地下水污染情形,並追查污染責任;必要時,告知居民停止使用地下水或其他受污染之水源,並得限制鑽井使用地下水。三、提供必要之替代飲水或通知自來水主管機關優先接裝自來…
-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之土壤、地下水污染範圍或情況,劃定、公告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土壤、地下水污染範圍或情況變更時,亦同。
-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17條 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但依法核定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之執行事項,不在此限:一、置放污染物於土壤。二、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三、排放廢(污)水於土壤。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
-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19條 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前項工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
-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22條 …估結果,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六個月內,提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實施;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如認為有延長之必要時,應敘明理由,於期限屆滿前三十日至六十日內,向直轄市…
-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23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核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前,應將該計畫陳列或揭示於適當地點,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對於前項計畫有意見者,得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