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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列地下水中物質濃度,受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及環境背景因素影響,經研判非因外來污染而達本標準所列污染物項目之監測值,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不適用本標準。

地下水分為下列二類:一、第一類: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之地下水。
二、第二類:第一類以外之地下水。

監測項目及監測標準值(濃度單位:毫克/公升)如下:一、列管項目:項目與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一致,各項目之監測標準值為管制標準值之二分之一。
二、背景與指標水質項目:┌────────────────┬───────────┐││監測標準值││監測項目├─────┬─────┤││第一類│第二類│├────────────────┼─────┼─────┤│鐵(Fe)│○.一五│一.五│├────────────────┼─────┼─────┤│錳(Mn)│○.○二五│○.二五│├────────────────┼─────┼─────┤│總硬度(以CaCO3計)│一五○│七五○││(TotalhardnessasCaCO3)│││├────────────────┼─────┼─────┤│總溶解固體物(Suspendedsolid)│二五○│一二五○│├────────────────┼─────┼─────┤│氯鹽(Chloride)│一二五│六二五│├────────────────┼─────┼─────┤│氨氮(Ammoniumnitrogen)│○.○五○│○.二五│├────────────────┼─────┼─────┤│硫酸鹽(以SO42-計)│一二五│六二五││(SulfateasSO42-)│││├────────────────┼─────┼─────┤│總有機碳(Totalorganiccarbon)│二.○│一○│├────────────────┼─────┼─────┤│總酚(Phenols)│○.○一四│○.一四│└────────────────┴─────┴─────┘

監測項目及頻率,依下列監測目的評估:一、地下水監測目的為區域背景水質調查者,依歷年水質調查結果檢討及調整。
二、地下水監測目的為污染調查及查證者,視場址污染特性、污染改善進度及調查結果檢討及調整。

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本標準修正之參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