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旅宿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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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受災旅宿業,指於行政院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震災(以下簡稱花蓮震災)災區範圍內,因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並符合下列要件者:一、依法領取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或民宿登記…
- 行政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4條 受災旅宿業於花蓮震災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經金融機構同意辦理展延;其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由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補貼金融機構:一、每筆合意展延之利息損失,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補貼。…
- 行政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5條 受災旅宿業辦理災後影響營運所需下列資金(以下簡稱災後紓困貸款),由承貸金融機構就受災旅宿業個別狀況核貸:一、週轉金。二、資本性融資。前項第一款所定週轉金,其用途為支付員工薪資及其他維持基本營運所需之資金。其貸款採累計方式…
- 行政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6條 受災旅宿業依前條規定辦理災後紓困貸款之利息,由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補貼之:一、依每筆實際貸款餘額,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補貼受災旅宿業,核貸利率未達該利率者,以實際核貸利率補貼。二、補貼期限週轉金最長…
- 行政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7條 受災旅宿業辦理災後紓困貸款必要時,得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八第七項、交通部觀光局提供受災旅宿業資本性融資相對信用保證要點、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要點、企業小頭家貸款要點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
- 行政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8條 …第六條所定補貼,與其他政府相關所定補貼性質相同者,金融機構或受災旅宿業應擇一辦理,不得重複。
- 行政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9條 …相關資料。於災後紓困貸款核貸後,應將貸放情形作成紀錄,申貸之受災旅宿業非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不得變更用途;違反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貸款及補貼之利息。主管機關為監督補貼及貸款,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補貼作業及貸款運用情形,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