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旅宿業依前條規定辦理災後紓困貸款之利息,由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補貼之:
一、依每筆實際貸款餘額,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補貼受災旅宿業,核貸利率未達該利率者,以實際核貸利率補貼。
二、補貼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
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6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7-12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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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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