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4條 法規: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4條 受災旅宿業於花蓮震災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經金融機構同意辦理展延;其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由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補貼金融機構:一、每筆合意展延之利息損失,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補貼。二、補貼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