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危險性之機械」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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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16條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代行檢查機構應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執行職務。檢…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機械:一、固定式起重機。二、移動式起重機。三、人字臂起重桿。四、營建用升降機。五、營建用提升機。六、吊籠。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2條 …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六、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七、特殊作業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八、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九、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12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二、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13-1條 自營作業者擔任前二條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應於事前接受該職類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17條 …人員。六、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七、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八、特殊作業人員。九、急救人員。十、各級管理、指揮、監督之業務主管。十一、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十二、營造作業、車輛系營建機械…
-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2條 …行檢查機構(以下簡稱代檢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曾從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以下稱機械或設備)之研究、設計、檢查或相關教育訓練等工作二年以上著有成績之行政機關、學術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非由受檢事業單位人員擔任代表…
-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六條所定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得由代行檢查機構指派代行檢查員實施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檢查,指定期檢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檢查。
-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定之代行檢查機構為行政機關者,其代行檢查範圍以所屬事業所有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為限。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20條 礦場負責人對礦場所用具有危險性之機械、器具、其他器材及爆炸物,應經檢驗合格,並依有關規定裝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