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規: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相關法規 勞動檢查法母法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相關 第四章 代行檢查機構與代行檢查員 第18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受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為行政機關者,其代行檢查範圍以所屬事業所有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